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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教育政策回顾

发布日期:2024-01-07浏览次数:2344

一月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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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重点强调了五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全力保障考试组织安全平稳。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二是持续促进高校招生入学机会公平。严格开展报名资格审核,严厉打击“高考移民”。三是稳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职普融通、协调发展。四是切实加强招生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涉考培训机构治理,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力度。五是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加强招生宣传规范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
1月17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明确,学校要把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学校专业指导优势;切实加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设,将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水平与绩效纳入教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落实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制度。
1月1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印发《“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在“深化重点领域‘机器人+’应用”部分的“社会民生领域”方面,《方案》提出,研制交互、教学、竞赛等教育机器人产品及编程系统,分类建设机器人服务平台。加大机器人教育引导,完善各级院校机器人教学内容和实践环境,针对教学、实训、竞赛等场景开发更多功能和配套课程内容。强化机器人工程相关专业建设,提升实验机器人产品及平台水平,加强规范管理。推进5G、人工智能、智能语音、机器视觉、大数据、数字孪生等技术与机器人技术融合应用,积极培育机器人校园服务新模式和新形态,深化机器人在教学科研、技能培训、校园安全等场景应用。在“强化‘机器人+’应用组织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加强人才培养。
二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方面,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提质扩容。大力推动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数字化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用工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等内容。
2月13日,教育部研究制定《教师数字素养》教育行业标准,标准制定了教师数字素养框架,框架包括5个一级维度、13个二级维度和33个三级维度,其中一级维度包括数字化意识、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数字化应用、数字社会责任、专业发展等5个方面。
2月22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举办培训班应当从本行业、本领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将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学员手册、签到表等材料收集归档、留存备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向培训对象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体化推进格局,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数字化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基础方面,《规划》提出,推动公共数据汇聚利用,建设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重要领域国家数据资源库。
三月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五年来我们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所做的主要工作时指出,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
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3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3月24日,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办学机构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办学机构开展党群活动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党群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广告绝对化用语,通常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指南》结合广告监管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3月31日,教育部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规划(2023—2027年)》。《计划》共提出七项主要任务,包括健全赛事体系。由职业院校定期组织校赛,规范省赛选手选拔,推动以赛促学、赛教一体。优化赛项设置。国赛赛项库总量控制在170个左右,每年国赛赛项数量控制在120—130个。

四月

4月4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建好10000个左右国家级一流专业点、300个左右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在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的学科取得突破,形成一大批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建成一批专业特色学院,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显著提升。围绕改进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一是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二是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

4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机制,合理确定购买学位(服务)的学校范围、购买标准和方式,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4月20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4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围绕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目标,制定培训规划,为特岗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研修服务。
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明确三方面政策,一是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支持。二是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是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发放。
五月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
5月8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此次下达金额为402574万元,加上提前下达的2723166万元,共下达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3125740万元,比上年增加10亿元。
5月17日,教育部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任务:一是在“实”字上下功夫,改进学校教学与服务。二是在“宽”字上做文章,用好社会大课堂。三是在“同”字上找突破,做好相关改革衔接。
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一是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二是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三是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四是保障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六月
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经费投入、治理体系适应教育强国需要,市(地、州、盟)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域义务教育实现优质均衡,适龄学生享有公平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总体水平步入世界前列。
6月1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
6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暑期校外培训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隐形变异,深入推进网格化治理,针对群众举报、舆情监测等渠道反映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问题,快速核查、联动处置,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
6月29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审议、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学科类培训不留课后作业,杜绝出现应试教育的倾向;各类培训材料要使用国内正式出版物,不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等;机构与学员或其监护人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要给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一定的冷静期。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适用民办学校的主要条款有:一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二是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三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七月
7月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一是准入查询全员覆盖。二是查询工作依法依规。三是严明查询管理责任。
7月11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提出11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分别是: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持续建设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职业教育信息化标杆学校、建设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教育一流核心课程建设、开展职业教育优质教材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典型生产实践项目建设、开展具有国际影响的职业教育标准以及资源和装备建设、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
7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16部门印发《2023年家政兴农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盘活培训资源。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依托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利用现有培训资源,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免费线上培训,并将培训时长和考核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以“工会家政就业技能培训项目试点”和“工会家政专业阳光暖心项目试点”为依托,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家政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7月1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的通知》。计划每年遴选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高等职业院校(含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在职在岗骨干教师或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进行为期三年的集中培养。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以下简称职教“三名”计划)从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压茬推进,旨在培养打造一批理想信念坚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突出的双师型名师(名匠),一批办学理念先进、办学定位准确、勇于开拓创新、精通现代职业学校治理的教育家型名校长。
7月24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要严格规范艺考培训主体,机构开展艺考培训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做到“证照齐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专家不得参与机构的培训活动。
八月
8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将全面升级“青少年模式”为“未成年人模式”,推动模式覆盖范围由App扩大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商店,实现软硬件三方联动。
8月9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明确,举办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8月16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加强民办园收费监管。各省(区、市)要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含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园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实际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8月23日,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九月
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支撑,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引导支持相关企业积极落实条例、做到合规经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印发《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指引(试行)》
9月26日,体育总局人力中心印发《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指引(试行)》。《指引》明确,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工作成本、市场需求、行业指导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在招生公告中予以明确。意收取或捆绑收取他无关费用,不得随意减少培训课时和教学内容。
十月
10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10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专项行动聚焦五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培训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机构场地与设施,守好安全生产防护线;二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三是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核查人员资质,把好人员安全关;四是严厉打击性侵等违法犯罪,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五是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和宣传,增强机构、学生及家长安全意识。
十一月
11月7日,教育部、财政部等四部门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的选聘方式。提出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办法》优化了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办法》完善了兼职教师的支持体系。
11月21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项目主要聚焦三个目标:一是围绕方便可及,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二是围绕价格可承受,降低托育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入托贵”负担。三是围绕质量有保障,提升托育安全水平,增强群众“托得好”信心。坚持正确办托方向,落实立德育人要求,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11月24日,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权益岗在行动: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专项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从通知之日起到明年春季,动员各系统已命名国家、省、市级维护青少年权益岗,2023—2024年度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单位,重点针对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校园贷”“培训贷”等网络贷款、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人员、冒充领导或熟人、虚假招聘、虚假购物、虚假征信、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网络婚恋交友诈骗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多发高发电信网络案件类型和突出问题,立足职责分工集中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月

12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